按照《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》GB 51251-2017的3.3.8条、4.4.8条及4.5.7条的要求,防排烟(含排风兼排烟)及补风(含送风兼补风)管道根据所在位置不同采用不同耐火极限的风管。
1.机械加压送风管道的设置和耐火极限应符合下列规定(3.3.8条):
① 竖向设置的送风管道应独立设置在管道井内,当确有困难时,未设置在管道井内或与其他管道合用管道井的送风管道,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.00h;
②水平设置的送风管道,当设置在吊顶内时,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.50h;当未设置在吊顶内时,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.00h。
2.排烟管道的设置和耐火极限应符合下列规定(4.4.8条):
①排烟管道及其连接部件应能在280℃时连续30min保证其结构完整性。
②竖向设置的排烟管道应设置在独立的管道井内,排烟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.50h。
③水平设置的排烟管道应设置在吊顶内,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.50h;当确有困难时,可直接设置在室内,但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.00h。
④设置在走道部位吊顶内的排烟管道,以及穿越防火分区的排烟管道,其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.00h,但设备用房和汽车库的排烟管道耐火极限可不低于0.50h。
3.补风管道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.50h,当补风管道跨域防火分区时,其耐火极限不小于1.5h。(4.5.7条)
按照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GB50016-2014的6.3.5条规定,防烟、排烟、供暖、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中的管道及建筑内的其他管道,在穿越防火隔墙、楼板和防火墙处的孔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。
风管穿过防火隔墙、楼板及防火墙处时,风管上的防火阀、排烟防火阀两侧各2.0m范围内的风管应采用耐火风管或风管外壁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,且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该防火分隔体的耐火极限。